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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国有企业: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构建有利于企业科学发展的产权制度和体制机制,促进企业做优做强,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带动力,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及实现形式

(一)总体目标。三年内全面完成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国有资本布局明显优化,形成3户功能性投资运营企业、2户公共服务性企业,大多数竞争性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具备条件的打造成为投资控股公司。不具备竞争优势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

(二)年度目标。坚持顶层设计与一企一策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年度工作目标如下:

2014年,3月底前完成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全面推进监管企业集团层面以及子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推动部分经营困难的子公司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探索建立监管企业改革改制操作平台及运行机制。

2015年,监管企业集团层面及子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投资运营公司规范运行,公共服务性企业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国有资本与各类社会资本广泛融合,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模式基本形成。

2016年,全面完成监管企业集团层面及子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规范高效运转,“三项制度”改革基本到位。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企业活力、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三)实现形式。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或并购等形式和途径参与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类投资者可以通过整体收购、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与国有企业联合重组成立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受让国有产权、参与监管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也可收购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处置资产。各类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对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设限制。

推动有条件的企业改制上市,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平台调整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以及股权结构,打造优强上市公司,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推动具有技术、管理、资本和资源等优势的监管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方式走出去,培育成为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允许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核心人员和业务骨干入股参与企业改制。探索建立员工持股和期权激励合理进退、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对没有市场竞争力、资不抵债、经营特别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依法破产、整体出让等形式实现国有资本退出。

二、主要任务

按照功能性、公共服务性、竞争性分类推进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功能性企业3户,包括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承担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投资、重要资源开发等全省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打造成为投资运营公司,提高产业集聚和资源整合能力。

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投融资能力,加强对优势产业、战略性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引导,突出投资带动和资本运营功能,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子公司依托产业项目全面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发挥产业或项目“孵化”作用。

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挥集团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及投融资重要平台作用,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打造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及精深加工的龙头企业。子公司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改革改组实现集团功能向资本运营管理转变,发展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平台,授权其运营管理部分国有股权。

(二)公共服务性企业2户,包括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性产品、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加大国有资本投入,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引入社会评价。

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增强融资能力,提高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子公司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

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强化保障食盐市场稳定供给能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非盐业务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

(三)竞争性企业15户,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推进产权多元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提升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1、资源型企业4户, 包括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在具有技术、管理和资源优势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择优改组形成投资控股公司。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挥品牌、资源和资本优势,重点发展酿酒,强化行业整合,推进相关产业多元化。推动再融资,做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积极推动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等子公司上市。

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层面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加强资源整合,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成为以煤炭开采及深加工为主、相关产业多元化的企业。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

贵州开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层面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围绕资源开发,发展成为精深加工为主、相关产业多元化企业。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核心产业整体上市。

2、一般竞争类企业11户,包括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遵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久联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集团层面及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整体改制,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平台调整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以及股权结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推动一批企业在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增强融资能力。对目前生产经营相对困难的企业,在深化内部改革减亏脱困的同时,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转让、破产等方式稳步推进重组,确保企业稳定。

(四)参股企业8户,包括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电振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航空有限公司、贵州水红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协调配合控股股东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推动省属国有资本有序进退,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带动力。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方案审批。监管企业集团层面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方案,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后,按程序上报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由省国资委批复后实施,其中涉及股权变动使国有资本不再控股或完全退出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子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按程序上报省国资委,经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后,由省国资委批复实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改制、改组、裁员和破产时的职工安置方案,要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规范资产处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法律认定等工作,对土地、矿权、品牌、技术、资质等应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的,须委托具有土地或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法律认定结果须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土地估价报告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企业产权改革中涉及的存量资产(股权)转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转让。通过增资扩股实施产权改革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指定媒体或网络等公开披露企业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合格意向投资者。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9号令)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

1、改革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一般用于本企业改革改制,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实施改革改制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筹措解决,如有结余可统筹用于其他企业改革改制。采取划转、出让、减持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和股权,实现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益整体统筹。资产变现收益纳入省级国有资本预算管理,缴入国库后先行拨付,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2、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原则上国有资本收益按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产业转型升级各三分之一安排支出。(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2014年从一般预算中安排5亿元资金用于监管企业改革改制工作,2015年和2016年所需资金视改革改制工作进度和绩效按程序报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4、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国有土地出让金、矿权价款等省内留存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保障规定的项目费用后,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5、积极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中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6、探索建立监管企业改革改制平台,将相关改革改制资金注入平台,制定平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创新使用金融工具,通过基金、信托、保险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在保证一定收益的前提下,千方百计放大所筹集资金的支撑作用,增强政策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

(二)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1、国有企业改制中要依照法律和法规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积极探索监管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过程中员工就业保障机制。采取延续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职工内部退养等方式,依法处理职工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国有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改制后单位继续履行,职工工龄及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在改制中选择自谋职业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所需费用计入改革改制成本。

(2)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企业同意,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新企业管理,按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按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待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费用计入改革改制成本。

(3)经企业计算汇总并由其管理机构核准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款,以及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在企业改制时计入成本并一次性清偿和缴齐。

(三)实施社会管理职能移交。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移交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企业相关社会管理职能移交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管理。

1、医疗卫生、教育和物业管理、供水、供电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由原企业移交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纳入属地社会化管理,因此发生的人员移交管理、设施设备改造费用等计入改革改制成本。(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费用计入改革改制成本。建立管理服务相关经费正常保障机制,在国有资本收益预算中安排支出。离休干部纳入老干部管理体系,按政策规定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部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信访局、省委老干部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总工会、省维稳办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

(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企业改革。企业领导班子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处置预案和措施,同步推进改革和发展,确保企业稳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按规定公开改革方案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国有企业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对不按国家规定实施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影响企业和谐稳定的,要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目标考核。将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作为2014年至2016年第四任期考核的一票否决指标。对全面完成任务并取得重大改革成果的企业,依据监管企业单项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对其负责人进行专项奖励。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责任制度,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及市、县两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可参照本行动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