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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遵   义   市   财   政  局  文件 

遵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遵市人社通[2013]26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保局:

《遵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印发                             遵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优生优育水平,按照《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9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遵义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和经办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

生育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办。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经办规程、信息系统和基金预决算管理。

二、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生育保险的基金筹集

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中,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0.2%划拨经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列账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划拨比例或单独征缴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等待时限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0]28号)文件规定的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等待时限执行。

(一)生育医疗待遇。已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只能选择城镇居民(新农合)、职工生育保险的其中之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已就业配偶的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合法怀孕的女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其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报销。

(1)孕期的产前检查费。孕期的产前检查费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2)孕期需要保胎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3)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4)新生儿医疗费。出生后30天以内的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报销。每男孩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每女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需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产前检查等,应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准生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和住院医嘱复印件,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出院小结原件到所属社保局审核报销。

(5)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发生医疗事故属医疗机构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

治疗生育合并症和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产假、手术休假和护理假期限计算。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工因怀孕分娩、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是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收入的替代,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按生育津贴标准执行。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不得双重享受工资和生育津贴。本意见实施前职工已双重领取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

1、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生育津贴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

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生育津贴按照职工分娩或手术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

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

(1)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天数。

女职工流产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达到法定婚龄女职工分娩,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180天生育津贴;晚育女职工,即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的,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180天生育津贴,其配偶享受护理假7天的生育津贴;合法生育第二胎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合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在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前已在社保局办理了生育津贴手续的,不得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补生育津贴。

(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天数。

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生育津贴;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1天生育津贴;输精管结扎,享受7天生育津贴;单纯输卵管结扎,享受21天生育津贴;产后结扎输卵管,在分娩生育津贴基础上另加14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的办理。

生育津贴的办理须凭单位证明、职工《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准生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到所属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1)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的办理: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到社保局办理,生育津贴由社保局拨付到同级财政指定的银行帐户,用人单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职工并与财政进行费用清算。

(2)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生育津贴的办理: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到社保局办理,生育津贴由社保局拨付到用人单位的对公帐户,用人单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职工。

(3)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的办理: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到社保局办理,生育津贴由社保局拨付到参保人员提供的银行帐户。

五、生育保险的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在生育保险管理和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医疗文书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施行前关于遵义市生育保险有关文件随同废止。

七、本实施意见由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